上海剑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业的企业做专业的事!

服务热线:13761527386

热门资讯
    标签arclist报错:typeid属性值语法错误,请正确填写栏目ID。
联系我们
上海剑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13761527386
公司网址:http://www.sihuatv.com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成品油危化证 关于成品油危化证、成品油零售证变更办理是否有效?

关于成品油危化证、成品油零售证变更办理是否有效?

时间:2019-12-03 10:18来源:成品油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成品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加油站有个关系生死的生命卡,那就是两个证,一个是《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简称成品油危化证),一个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简称成品油证),没有这两个证,也就说明这个加油站就完蛋了,再难经营下去了。
 
  成品油危化证是原安监局、现应急管理局颁发的。是否颁发这个证,以及是否年检能合格,主要取决于加油站安全设施、措施是否到位,毕竟加油站发生一点安全事故不是闹着玩的,所以,这个证不敢含糊。
 
  成品油证是由各省的商务厅颁发的,也是许可制式,有了它才能经营汽油、柴油,达不到一定的规模、标准也是不会颁发这个证的。
 
  这也难怪,家里有矿的人,又有钱,涉及的产业又多,管理人员又大多是亲戚在做,总会出些状况。但是对一般企业公司而言,没有了这两个证,简直是要了亲命。因此,在租赁、转让加油站的时候,都会把证照的变更作为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关于成品油危化证、成品油零售证变更办理是否有效?
 
  但是这里就有个担心出现了,这样私下里约定证照变更是有效的吗?因为如果一旦无效,可能面临的将是随时丢掉加油站的风险,这种不稳定性,对承租者、受让方而言是无法接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来看,法律似乎是不允许变更的。如果是这样,关于变更证照的约定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好像属于无效。
 
  那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尽然,两个原因:
 
  1.《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行政许可法》虽属于法律层级,但其内容规定的却是禁止证照的转让行为。在加油站出租、转让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均是成品油危化证、成品油零售证变更,不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而是在租赁、转让的资产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该条亦不能适用。
 
  因此,对于在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或转让合同中,对于证照变更的约定,由于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成品油危化证代办  http://www.sihuatv.com。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