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有关丙烷经营引发的监管执法争议,基层安监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解决处理问题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经营燃气需要办理成品油危化品许可证么?下面剑墨小编总结告诉大家。
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案件的执法与查处,对于从事相关监督执法的安监人员来说并不陌生。最近,江苏省常州市安监局在执法中遇到的一起“丙烷”经营案件,在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当事人和监管执法人员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前不久,常州市安监局接到举报:一家液化气经营公司有丙烷储罐,并将丙烷销售给工业企业,作为切割气体使用。该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没有办理成品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监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其经营的是“商品丙烷”,属于燃气,不应按照危化品进行管理。对此,常州市安监局举行了公开听证。
丙烷是否属于危化品,应不应该办理成品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是否非法经营,应由哪个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听证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意见。
其中,争论的焦点涉及对两个专业术语的理解。一是对通俗所称“工业用途”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中“工业生产原料”理解的不同,二是对危化品名录中“丙烷”与《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中“商品丙烷”的含义之争,且双方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安监执法人员研究了原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后认为,该文件对丙烷等气体的监管适用已经有了明确的区分,不应存在争议。但是,各地监管的现实比较复杂,相关的规定,往往不能有效覆盖各生产经营企业,或是留下争议的空间。
如,在不同地区、面对各类经营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常常互有交叉,并不是非此即彼:
一类企业是纯燃气经营单位,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丙烷等燃气,既供给生活使用,也供给焊接切割等生产企业使用。对于涉及工业用的丙烷等燃气,很多燃气管理部门认为其使用风险大,愿意将其纳入安监部门管理。由此,当地燃气管理与安监部门沟通后,将工业用丙烷等燃气纳入危化品管理范畴,并要求企业也要办理成品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是工业气体经营单位,持有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这类单位也经营少量的丙烷等气体,属于民用燃气范畴。一些地方的安监部门要求这类企业,也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类是综合气体经营单位。这一类单位既经营纳入危化品管理范畴的工业气体,又大量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既办理成品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危化品许可证代办 http://www.sihuatv.com。